《逃犯例》留違反信託罪 盧偉國:未放心
2019-03-29 00:00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宣布,在《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建議原涵蓋四十六種罪行,現剔除當中九類個人及商業罪行不適用於單次移交,並將移交門檻由在港可判處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提高至判監三年以上,並可循公訴審訊的罪行。經民聯主席盧偉國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新方案反映政府從善如流,但該黨關注條例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仍被保留。他稱「違反信託義務」涉及不少專業人士和公司責任,應小心處理,而且,不少性質較輕微罪行都可判監三年以上,即使現時門檻提高仍未有足夠保證,令人放心。立法會料稍後成立法案委員會,他相信議員都會仔細審議條文,並提出意見。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昨於電台節目上指出,修例的爭議在於社會不信任內地法律制度,認為即使方案只涵蓋一項罪行,內地當局也可做到以該罪要求香港移交逃犯,認為政府剔除經濟罪行的做法邏輯上「站不住腳」。他質疑當局做法是為「交政治功課」和「數夠票」,批評政府將特權主義帶入香港。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在另一電台節目說,本港簽訂的長期引渡協議框架受立法會監察,條文並要求提出移交逃犯的國家,須由法院或有公權力的機構授權,他質疑修例後的單次移交個案將由「特首說了算」,只要兩地政府達成協議即可,對被引渡人士的保障非常有限,令原本制度容許的制衡消失。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