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例》留违反信托罪 卢伟国:未放心
2019-03-29 00:00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宣布,在《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建议原涵盖四十六种罪行,现剔除当中九类个人及商业罪行不适用于单次移交,并将移交门槛由在港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提高至判监三年以上,并可循公诉审讯的罪行。经民联主席卢伟国接受本报查询时表示,新方案反映政府从善如流,但该党关注条例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仍被保留。他称「违反信托义务」涉及不少专业人士和公司责任,应小心处理,而且,不少性质较轻微罪行都可判监三年以上,即使现时门槛提高仍未有足够保证,令人放心。立法会料稍后成立法案委员会,他相信议员都会仔细审议条文,并提出意见。
公民党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家杰昨于电台节目上指出,修例的争议在于社会不信任内地法律制度,认为即使方案只涵盖一项罪行,内地当局也可做到以该罪要求香港移交逃犯,认为政府剔除经济罪行的做法逻辑上「站不住脚」。他质疑当局做法是为「交政治功课」和「数够票」,批评政府将特权主义带入香港。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在另一电台节目说,本港签订的长期引渡协议框架受立法会监察,条文并要求提出移交逃犯的国家,须由法院或有公权力的机构授权,他质疑修例后的单次移交个案将由「特首说了算」,只要两地政府达成协议即可,对被引渡人士的保障非常有限,令原本制度容许的制衡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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