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高級消防隊長 未經許可向下屬索款
2019-02-20 00:00
五十三歲被告吳麟光,案發時為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被調派至海務及離島區工作。他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兩名為其下屬的消防隊目各索取一筆三萬元貸款。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某日,向一名為其直屬下屬的消防總隊目,索取及接受一筆一萬元貸款。據了解,消防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就其所訂的貪污罪行涉及的利益設定任何門檻或上限。任何人如作出相關條文所列的貪污行為而接受或提供任何價值的利益,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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