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高级消防队长 未经许可向下属索款
2019-02-20 00:00
五十三岁被告吴麟光,案发时为消防处高级消防队长,被调派至海务及离岛区工作。他被控三项罪名,包括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及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
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向两名为其下属的消防队目各索取一笔三万元贷款。馀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某日,向一名为其直属下属的消防总队目,索取及接受一笔一万元贷款。据了解,消防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防止贿赂条例》并没有就其所订的贪污罪行涉及的利益设定任何门槛或上限。任何人如作出相关条文所列的贪污行为而接受或提供任何价值的利益,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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