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包裝成其他罪犯 李家超:「政治犯」不移交
2019-02-20 00:00(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以單一「個案形式」,助香港與台灣、內地等未有簽署相互引渡協議的地方可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向本報表明,政府因應「台灣殺人案」去修訂兩條現行法例,並非要立新法例,他強調現行法例訂明如逃犯是政治犯,即使有關方面聲稱就某項罪行尋求移交,而實際屬於政治性質罪行的,則移交申請不會獲批准,故外界擔心未來有政治犯會被包裝成其他罪行罪犯被移交,是法例不容。
現時修訂只建議把長期安排與「個案形式」區分,「個案形式」才適用於香港與台灣、內地等,長期安排按原來做法。
他又指,移交逃犯一直設限,《逃犯條例》列明,「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以及「有關的移交要求雖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等等,均不能作移交。未來移交申請由特首及法庭把關,該條例亦作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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