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包裝成其他罪犯 李家超:「政治犯」不移交

2019-02-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以單一「個案形式」,助香港與台灣、內地等未有簽署相互引渡協議的地方可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向本報表明,政府因應「台灣殺人案」去修訂兩條現行法例,並非要立新法例,他強調現行法例訂明如逃犯是政治犯,即使有關方面聲稱就某項罪行尋求移交,而實際屬於政治性質罪行的,則移交申請不會獲批准,故外界擔心未來有政治犯會被包裝成其他罪行罪犯被移交,是法例不容。

李家超表示,現行《逃犯條例》列明,是准許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申請,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而作出的」。不過,現時需交由立法會處理,審議時間長,又屬公開性質,加上在立法會正式審議前一日需刊憲,逃犯可事先知悉迅即逃走,法例有漏洞不能不處理。

現時修訂只建議把長期安排與「個案形式」區分,「個案形式」才適用於香港與台灣、內地等,長期安排按原來做法。

他又指,移交逃犯一直設限,《逃犯條例》列明,「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以及「有關的移交要求雖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等等,均不能作移交。未來移交申請由特首及法庭把關,該條例亦作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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