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檢控官涉刑毀 質疑警方「做漏招」

2019-01-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退休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Edward Brook)於去年三月十六日在蘭桂坊截停的士後,疑因司機王季林「揀客」拒載,二人有所爭執,退休檢控官涉嫌踢凹的士左邊車身,事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度提堂。布偉倫指他當時亦有打九九九電台報案,投訴司機拒載兼幾乎撞向他,但到場的警務人員完全沒有理會他的投訴,更質疑警方「做漏招」,當日未有即時查看的士上有否裝置carcam,亦沒有檢視現場馬路的兩處閉路電視片段,以證事件真相。由於警方未有作充分蒐證,加上九九九台的報案錄音已被刪除,在「證據遺失」情況下,繼續對他作出起訴有欠公允,故要求現階段撤銷控罪。

裁判官要求布偉倫以書面形式,清楚列明所需要控方最新披露的文件(Updated Outstanding Document),以及下次提訊爭議內容概要(Skeleton Argument),案件遂押後至四月十五日再訊。

布偉倫原由舊同袍私人執業大律師廖遠明代表,其後廖大狀疑不滿對方在他陳詞時,在後面不停遞紙仔干擾,最終決定放棄代表出戰。

布偉倫昨午乃親自陳詞指,多個月來控方以「擠牙膏」方式(Piece by piece)向他提供案件資料,甚至昨晨開庭前五分鐘才交文件予他,他根本沒有充足時間閱覽文件,他早於去年十月十五日去信警方,表示想要當日致電九九九的錄音、對警察投訴的相關的口供、閉路電視片段,行車記錄儀片段、分區調查小組警員的記錄等。

他認為控方不願意亦不積極向他提供資料,更手持一本《檢控守則》,指控方未有履行其職責向他提供與案有關的一切證物文件。

布偉倫昨向法庭申請撤銷控罪,惟裁判官指法庭不一定有權下令控方撤銷控罪。他遂呈上相關案例,強調既然法庭可作終止聆訊,理應可作撤銷控罪的決定,他認為撤控比起終止聆訊等決定更平常(Less Drastic),法庭應有其他權力。布偉倫續指,本案仍然停留在初階,而且是停滯不前,他即將要第五次到庭。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一三八——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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