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检控官涉刑毁 质疑警方「做漏招」

2019-01-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退休律政司高级检控官布伟伦(Edward Brook)于去年三月十六日在兰桂坊截停的士后,疑因司机王季林「拣客」拒载,二人有所争执,退休检控官涉嫌踢凹的士左边车身,事后被控一项刑事损坏罪,案件昨于东区裁判法院第四度提堂。布伟伦指他当时亦有打九九九电台报案,投诉司机拒载兼几乎撞向他,但到场的警务人员完全没有理会他的投诉,更质疑警方「做漏招」,当日未有即时查看的士上有否装置carcam,亦没有检视现场马路的两处闭路电视片段,以证事件真相。由于警方未有作充分蒐证,加上九九九台的报案录音已被删除,在「证据遗失」情况下,继续对他作出起诉有欠公允,故要求现阶段撤销控罪。

裁判官要求布伟伦以书面形式,清楚列明所需要控方最新披露的文件(Updated Outstanding Document),以及下次提讯争议内容概要(Skeleton Argument),案件遂押后至四月十五日再讯。

布伟伦原由旧同袍私人执业大律师廖远明代表,其后廖大状疑不满对方在他陈词时,在后面不停递纸仔干扰,最终决定放弃代表出战。

布伟伦昨午乃亲自陈词指,多个月来控方以「挤牙膏」方式(Piece by piece)向他提供案件资料,甚至昨晨开庭前五分钟才交文件予他,他根本没有充足时间阅览文件,他早于去年十月十五日去信警方,表示想要当日致电九九九的录音、对警察投诉的相关的口供、闭路电视片段,行车记录仪片段、分区调查小组警员的记录等。

他认为控方不愿意亦不积极向他提供资料,更手持一本《检控守则》,指控方未有履行其职责向他提供与案有关的一切证物文件。

布伟伦昨向法庭申请撤销控罪,惟裁判官指法庭不一定有权下令控方撤销控罪。他遂呈上相关案例,强调既然法庭可作终止聆讯,理应可作撤销控罪的决定,他认为撤控比起终止聆讯等决定更平常(Less Drastic),法庭应有其他权力。布伟伦续指,本案仍然停留在初阶,而且是停滞不前,他即将要第五次到庭。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一三八——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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