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性罪行条文涉违宪遭覆核 律政司促法庭作补救解释
2018-09-27 16:34
性小众倡权组织「彩虹行动」男义工去年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条例》中7项性罪行条文歧视男同性恋者,抵触《基本法》和《人权法》。案件今早在高院审理,律政司一方同意其中4项条文违宪,但法庭应对其馀3项条文作补救解释,而非直接废除法例,以免出现「法律真空」的情况。法官听罢与讼双方陈辞后,认为应先翻查案例,研究补救解释的做法会否变相由法官另立新法,遂要求各方于14日内就此议题呈交书面陈辞,再作裁决。
申请人杨柱永曾是2014年至2015年「香港同志游行」的其中一名发起人。他入禀挑战的7项条文,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条、第118G条、第118H条、第118I条、第118J(1)条、第118K条及第141(c)条。律政司一方认同第118条的G、H、J(1)及K项只针对男同性恋者之间肛交或严重猥亵的行为,法例却无相对应的条文针对女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故条文带歧视成分。
至于第118C、I条和第141(c)条,律政司一方认为法庭应对条文作补救解释。其中第118C条针对男性与男性肛交,律政司一方建议将与16岁以下男童肛交的最高刑罚,由现时的终身监禁改为5年监禁,令控罪与相应的与16岁女童非法性交罪看齐。
另外,第118I条的保护对象是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的男性,若法庭裁定条例违宪,则法例对这批男性的保障将会减少甚至消失。律政司一方建议将条文中「男子」(male)一字改成「人士」(person),以满足男女同受法例保障的立法原意。
同样地,第141(c)条针对的是准许21岁以下男子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卖淫的场地占用人或船只拥有人,若该例被废除,检控部问对娱乐场所或船上非法举行的性派对便可能无从入手。律政司一方同样建议将条文中「男童」(boy)及「男子」(man)一字改成「人士」(person),又提出将合法年龄的门槛由21岁降至16岁,以达致男女平等。
律政司一方又指,法律改革委员会早在2006年已开始检讨性罪行法例,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月完成最后一份谘询文件的谘询工作。律政司一方认为,若法庭在小组委员会完成检讨及修例工作展开前,对现行法例「小修小补」,将对现行性罪行法规造成不良影响。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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