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代客探监服务 两人终极上诉得直获撤罪

2018-05-14 15:36

六名男女于11年期间声称是在囚人士的「朋友」,藉此提供代客探监服务,结果被裁定串谋诈骗罪成,判予社会服务令。其中四人包括温皓竣、关巧用、邓志红及潘定基去年十月就定罪向上诉庭上诉失败后,其中两人向终院上诉,终院今颁下判词判两人上诉得直,撤销两人定罪。上诉人分别曙光公司东主温皓竣及员工关巧用。

惩教署发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判决,并会仔细研究判词及谘询律政司意见,现阶段不便评论。

终院判词指,「朋友」应有更广泛定义,探访最重要让候审囚犯可以与外人联系,得到精神及物质支援,上诉人在这个情况下形容为朋友恰当,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串谋欺诈,因此裁定两人翻案上诉得直,撤销两人定罪。

案情指,温皓竣安排员工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报称是囚犯「朋友」到监狱探监,被裁定串谋欺诈惩教署罪成,判社会服务令。上诉庭早前驳回上诉,认为「朋友」必须是囚犯认识的人,不能代客探监。

终院指,由于两名上诉人面对的控罪严重,并涉及他们的诚信,认为适宜就控罪稍作讨论,本案证据上有两方面不足以确立相关控罪中的必要元素。

首先,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串谋欺诈罪中「不诚实」的控罪元素,而该元素却是串谋欺诈罪的基础元素。法庭在裁定一名被告人有否作出不诚实的失实陈述时,必须考虑该被告人是否真诚相信那些失实陈述爲他所理解的事实。

此外,本案的两名上诉人案发时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规则所指的「朋友」身分去探访那些候审囚犯,而并非不诚实。

支持串谋协议存在的证据并不充分〝单凭两名上诉人来自同一公司这项事实, 并不足以支持作出结论,说唯一及无可抗拒的推论是他们均同意会在填写探访申请表时拣选「朋友」这选项,从而促使惩教署职员容许他们以访客身分进行探访。他们要填写的探访申请表上,与囚犯的关系只有两类。他们若非囚犯的「亲戚」,则唯一可能的关系就只是「朋友」。

终院裁定应给予「朋友」一词更广泛的定义,涵盖与上诉人情况相同的人士。在本案中决定「朋友」一词的定义的一个合乎原则的处理方法,是根据探访候审囚犯的目的来审视「朋友」一词的意思。

探访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候审囚犯可以与收押所外的人联系,让他们得到精神及物质的支援。然而,探访的目的不止于此,探访目的也包括让候审囚犯享受适用于他们的较宽松的制度,他们有权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报纸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这些物品无法真正供应给候审囚犯,这些权利就根本没有实质作用。

从在囚人士的角度来看,上诉人在这个情况下形容为其朋友是恰当的。 即使是在囚人士本人直接要求上诉人提供探访服务,答案也一样。

终院同时指,囚犯的「朋友」必须有合法及真诚的原因去探访,而非心怀不轨或别有企图。终院对于「朋友」定义指朋友不一定是互相认识及有个人交情。

判词亦举出多个例子,例如「法庭之友」(协助法庭提供意见的非涉案律师),不代表他与法官有交情、此外如庭上律师之间互称「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双方有个人友谊。

法庭记者:徐晓伊

建立时间:1014
更新时间: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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