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法官引导陪审团 须考虑梁黄是否煽惑暴动

2018-05-14 17:55

上:梁天琦,左下起:李诺文、林傲轩、卢建民。
上:梁天琦,左下起:李诺文、林傲轩、卢建民。

于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发生的骚乱事件,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等人,否认暴动等6罪。法官彭宝琴今早始引导陪审团,指若如控方所言,案发当日先发生非法集结事件,后期于砵兰街、亚皆老街、山东街及花园街发生暴动,倘若陪审团肯定案发时有暴动发生,则须考虑各被告有否参与其中,再确认第二、三及五被告,即李诺文、卢建民及林伦庆的身份辨认是否准确。而有关首被告梁天琦的煽惑暴动罪,陪审团须考虑他是否如控方所指,连同黄台仰于砵兰街作煽惑暴动。

彭官向陪审团强调,他们须依据本案的证据而非其他资料作岀考虑,故从互联网、电台等获得的资讯须被置之脑后。今次陪审员需要处理的是相关刑事罪行,而不是处理民生、政治理念,故陪审团应就本案证据作出符合的事实裁决。

彭官重申陪审团不应受个人情绪影响判断,即使对使用暴力有强烈看法,对粗言秽语有憎嫌,对小贩遭到驱赶感到同情,但陪审员仍须以严谨、冷静及持平的态度考虑案件,并要著各控罪及被告分开处理。

彭官亦提醒陪审团须考虑证物,决定被告有否向他们交代实情,以及考量其证供的可信性,控方曾批评卢将手机卖岀,对于辩方未有取岀手机作为证物,法官强调辩方没有举证责任,被告亦无责任作供及证明任何事情,他们行使缄默权并不可视为对被告不利的考虑或假定他们有罪,而陪审团必须将梁、他一方的证人和卢的证供纳入其考虑。

于承认事实中,次被告至第五被告均被指过往没有任何刑事纪录。虽然梁早前已承认袭警罪及被定罪,但他于案发前并无刑事纪录,陪审团绝对不应该因他承认该罪而认为他倾向干犯或较有可能干犯涉及使用暴力性质的罪行,或假定他于作供时没有讲真话。

彭官于下午提醒陪审团须考虑所有证据及各罪行元素,毋须批判警方所使用武力及部署合理与否。至于各被告作岀行为的岀发点及动机,包括梁提及当晚想保护市民,卢则表示当日为撑小贩并好心帮手推车等,法官指岀陪审团也毋须考虑各被告的犯案动机,并举例称若有人偷窃,但其岀发点是劫富济贫,该动机亦不是其脱罪理由。法官将于明早继续引导陪审团。

法庭记者:陈咏诗

建立时间:1059
更新时间:1755

李诺文(右)。
李诺文(右)。
林傲轩。
林傲轩。

卢建民(右)。
卢建民(右)。
梁天琦。
梁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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