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吹民主自决必不符合《基本法》

2018-02-20 22:17

三月举行的立法会补选先后有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包括所属政党提倡「民主自决」的香港众志周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独立选项,均不符合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并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鼓吹相关主张的人士因而不符合法定要求及规定。

政制局回覆民主派立法会议员信函表示,选举主任决定三名参选人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的规定以致提名无效,是基于事实根据及法律要求,与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局方引用多条《基本法》条文解释,指民主自决或透过公投独立,均不符合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而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亦不可能符合法例要求候选人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特区的规定。

局方又指,确认书安排可方便选举主任确保所有参选人充分明白法例要求,并且真诚地签署声明,以免干犯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至于选举主任的权力,局方对法庭早前裁定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案选举呈请败诉表示欢迎,认为裁决确认选举主任有权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特区的声明是否真诚,从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不过,局方未有回应应否给予参选人辩解机会,仅称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有需要时可要求参选人提供额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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