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补选】港府反驳欧盟: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不可能拥护《基本法》
2018-01-30 18:04
特区政府强调,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是《立法会条例》所订明「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何种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亦不可能符合《立法会条例》要求候选人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
选举主任是基于事实根据及法律要求,决定一名参与立法会补选的人士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的规定以致其提名无效。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立法会补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特区政府指,《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这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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