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案,今进行第16天审讯。法庭今会传召东亚银行总行经理及廉政公署人员出庭作供。控方已传召所有证人,控方案情正式完结。
负责接待及联络曾荫权夫妇处理他们的户口事务的东亚银行总行高级经理何耀强确认纪录,指李国宝于2010年7月16日上午9时20分签发现金支票35万。同日9时55分,曾氏夫妇的东亚联名户口有35万存款。何指原则上现金支票是可直接存入收款人的户口,但李国宝的支票上是没提及收款人,亦有被提出现金。他又表示在东亚总行,若有人存入35万现金并非属不平常;又指曾太的户口内「都有咁上下 balance,三几十万唔觉得系一回事」。
控方资深大律师 David Perry 问证人何耀强为何李国宝不将现金支票直接存入收款人户口、或以电子转帐,何回应指李国宝因没有电子转帐户口或网上户口。
控方指2010年7月16日至9月3日间,曾氏的户口有36次港元兑换成人民币的纪录;9月6日定期存款100万人民币,又于11月5日下午4时半左右以传真指示银行在11月8日终止定期存款、及转至曾太东亚户口,并将其中80万作汇款,但该汇款不成功。曾太于11月17日早上8时再次以传真指示银行汇款则成功。
对于汇款指示表格上印上「紧急(urgent)」,他指汇款部会收到很多指示,各截数时间不同,而人民币的截数时间又是在中午12时。为免错过时限,故他们会以「紧急」标示提醒部门先处理有关汇款。法官提出第二次的汇款指示表格上没有「紧急」字样,指早上8时的指示应较前一天下午4时的指示紧急。何称因汇款部早上收到要处理的指示应较少,而前一天部门亦不知累积起来的指示会有甚么,审慎起见才有此做法。
何同意辩方所指,在2009至2011年间,市场认为人民币会升值,人民币存款会有较高利息,而兑换港币成人民币的每日最高上限为2万元人民币,若有人想累积大量人民币亦只能每日购入2万元人民币。他指客户可以每天到银行购入人民币,亦可向银行作出指示,由银行自动在一段时间帮助客户购入货币,但他表示不记得当时曾太是自动兑换人民币或每一天兑换。
何指从月结单所见,曾氏的东亚联名户口及曾太的个人户口,在2010年7月时已有不同外币的定期存款;而在同年6月份,联名户口内已有累积约25万人民币;另两个户口均持有一些人民币债券。他同意在2010年7月前,曾氏已有累积人民币的习惯;至11月份联名户口内已累积有将74万人民币,而曾太的户口亦有约24万人民币定期存款。
何表示李国宝的35万元现金支票不是由他处理,亦非在他面前的柜台或视线范围内的大堂部分发生。他又透露总行曾收到曾氏由恒生银行联名户口开出20万支票予李国宝,有关款项于2010年7月21日存入李的户口。他称一般来说曾太到达总行时若他在场都会由他招呼,他得悉曾太的要求会让有关同事处理,他则会在会客室陪同曾太。
何透露曾太没向他人索取关于外币定期或债券的意见。而控方指曾太36次将港元兑换成人民币的纪录中,有些周六是有作出交易,有些周六则没有,质疑她非向作出自动购买人民币的指示。他表示纪录中看不出是银行按指示自动兑换人民币或曾太每一天兑换,又指通常客户只会指示要持续多少天买人民币、周六是否购入,而银行不会猜测或询问客人所作出的指示。
廉署执行处处长余振昌供称,他负责于2012年8月30日向曾荫权的代表律师索取文件,包括租用深圳东海花园单位的协议、补充协议、日期为2010年为17日的本票汇款申请书、深圳东海确认收到80万元租金的收据、及终止租约的协议书,指因当时见曾太而作出有关要求。
他确认租约中只提及年租金额,指文字中指年租为80万人民币,但数字却写成800万;而在补充协议中,一些关于租金包含甚么的条款有修改,如补充协议中没说租金包括物业管理费。他又指,根据廉署的调查,在2012年2月21日,根本没有80万是付给深圳东海集团;而汇款申请书显示,有80万是汇给了东海联合集团。
余又表示,约在2016年6月才首次知悉关于李国宝的户口被提取35万,而曾氏的户口又有35万被存入;又透露廉署约在2014年中开始进行相关的银行调查,并在2016年12月29日,确认所有案中的资金流向纪录。
余同意法官所指,表示根据涉案租约及补充协议内容,两文件都是在2012年2月21日签订。法官又问及余是否有留意到租约及补充协议上的文字都是以简体字准备,而收据则是繁体字,问他是否觉得奇怪,余表示当时他们作分析时,觉得整份文件都有疑点。
控方已传召所有证人,控方案情正式完结。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0:34
更新时间: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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