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李國寶沒有電子轉帳或網上戶口

2017-10-20 17:13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案,今進行第16天審訊。法庭今會傳召東亞銀行總行經理及廉政公署人員出庭作供。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控方案情正式完結。 負責接待及聯絡曾蔭權夫婦處理他們的戶口事務的東亞銀行總行高級經理何耀強確認紀錄,指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上午9時20分簽發現金支票35萬。同日9時55分,曾氏夫婦的東亞聯名戶口有35萬存款。何指原則上現金支票是可直接存入收款人的戶口,但李國寶的支票上是沒提及收款人,亦有被提出現金。他又表示在東亞總行,若有人存入35萬現金並非屬不平常;又指曾太的戶口內「都有咁上下 balance,三幾十萬唔覺得係一回事」。 控方資深大律師 David Perry 問證人何耀強為何李國寶不將現金支票直接存入收款人戶口、或以電子轉帳,何回應指李國寶因沒有電子轉帳戶口或網上戶口。 控方指2010年7月16日至9月3日間,曾氏的戶口有36次港元兌換成人民幣的紀錄;9月6日定期存款100萬人民幣,又於11月5日下午4時半左右以傳真指示銀行在11月8日終止定期存款、及轉至曾太東亞戶口,並將其中80萬作匯款,但該匯款不成功。曾太於11月17日早上8時再次以傳真指示銀行匯款則成功。 對於匯款指示表格上印上「緊急(urgent)」,他指匯款部會收到很多指示,各截數時間不同,而人民幣的截數時間又是在中午12時。為免錯過時限,故他們會以「緊急」標示提醒部門先處理有關匯款。法官提出第二次的匯款指示表格上沒有「緊急」字樣,指早上8時的指示應較前一天下午4時的指示緊急。何稱因匯款部早上收到要處理的指示應較少,而前一天部門亦不知累積起來的指示會有甚麼,審慎起見才有此做法。 何同意辯方所指,在2009至2011年間,市場認為人民幣會升值,人民幣存款會有較高利息,而兌換港幣成人民幣的每日最高上限為2萬元人民幣,若有人想累積大量人民幣亦只能每日購入2萬元人民幣。他指客戶可以每天到銀行購入人民幣,亦可向銀行作出指示,由銀行自動在一段時間幫助客戶購入貨幣,但他表示不記得當時曾太是自動兌換人民幣或每一天兌換。 何指從月結單所見,曾氏的東亞聯名戶口及曾太的個人戶口,在2010年7月時已有不同外幣的定期存款;而在同年6月份,聯名戶口內已有累積約25萬人民幣;另兩個戶口均持有一些人民幣債券。他同意在2010年7月前,曾氏已有累積人民幣的習慣;至11月份聯名戶口內已累積有將74萬人民幣,而曾太的戶口亦有約24萬人民幣定期存款。 何表示李國寶的35萬元現金支票不是由他處理,亦非在他面前的櫃檯或視線範圍內的大堂部分發生。他又透露總行曾收到曾氏由恆生銀行聯名戶口開出20萬支票予李國寶,有關款項於2010年7月21日存入李的戶口。他稱一般來說曾太到達總行時若他在場都會由他招呼,他得悉曾太的要求會讓有關同事處理,他則會在會客室陪同曾太。 何透露曾太沒向他人索取關於外幣定期或債券的意見。而控方指曾太36次將港元兌換成人民幣的紀錄中,有些周六是有作出交易,有些周六則沒有,質疑她非向作出自動購買人民幣的指示。他表示紀錄中看不出是銀行按指示自動兌換人民幣或曾太每一天兌換,又指通常客戶只會指示要持續多少天買人民幣、周六是否購入,而銀行不會猜測或詢問客人所作出的指示。 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供稱,他負責於2012年8月30日向曾蔭權的代表律師索取文件,包括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協議、補充協議、日期為2010年為17日的本票匯款申請書、深圳東海確認收到80萬元租金的收據、及終止租約的協議書,指因當時見曾太而作出有關要求。 他確認租約中只提及年租金額,指文字中指年租為80萬人民幣,但數字卻寫成800萬;而在補充協議中,一些關於租金包含甚麼的條款有修改,如補充協議中沒說租金包括物業管理費。他又指,根據廉署的調查,在2012年2月21日,根本沒有80萬是付給深圳東海集團;而匯款申請書顯示,有80萬是匯給了東海聯合集團。 余又表示,約在2016年6月才首次知悉關於李國寶的戶口被提取35萬,而曾氏的戶口又有35萬被存入;又透露廉署約在2014年中開始進行相關的銀行調查,並在2016年12月29日,確認所有案中的資金流向紀錄。 余同意法官所指,表示根據涉案租約及補充協議內容,兩文件都是在2012年2月21日簽訂。法官又問及余是否有留意到租約及補充協議上的文字都是以簡體字準備,而收據則是繁體字,問他是否覺得奇怪,余表示當時他們作分析時,覺得整份文件都有疑點。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控方案情正式完結。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0:34 更新時間: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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