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官斥涉事警无知 「尝试阻止」说法无说服力

2017-06-28 12:13

上诉庭指,申请人同样地无知(senseless)带曾健超前往变电站袭击他。资料图片
上诉庭指,申请人同样地无知(senseless)带曾健超前往变电站袭击他。资料图片

7名警务人员因在2014年占领行动期间袭击前公民党成员曾健超罪成,各被判囚2年,7人早前均已入狱服刑,并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上诉聆讯正待排期。惟7人当中有3人先申请保释外出等候上诉,观塘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29岁) 、观塘反黑组警员刘兴沛(38岁) 、观塘反黑组侦缉警员黄伟豪(36岁) 今在高院申请保释外出,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考虑后批准保释。 杨官考虑过本案背景、相关录影画面及申请人的律师陈词,就申请人的定罪方面没有合理(no good chance )的上诉理据。 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抬起曾健超到变电站位置期间可能出现转换人手(change of guard)的说法是不切实际(unrealistic),是没有证据支持的,而好明显负责抬起曾健超的六个人也包括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而第二被告尝试阻止事件发生的说法,也是没有说服力。原审法官正确地裁断第七被告有份参与罪行。因此没有合理理由推翻定罪。 杨官指,本案由占中事件发展引起,警员长时间工作,曾健超也是其中一名示威者,而当时也出现有暴力行为的示威者,警员有责任维护治安及确保公共安全。当晚进行清场行动时,曾健超曾经向警员倒泼液体,这是一个不当行为做成不安全情况,但本案申请人同样地无知(senseless),他们带曾健超前往变电站袭击他。杨官指,申请人的证据不足,完全无说服力,犯罪行为是senseless,在定罪上无合理机会,但批准申请人就刑期上诉。 基于刑期上诉方面或要排期6至9个月才能处理,故批准3人保释外出等候减刑申请,及只批出就刑期上诉许可。判刑方面的上诉,本案的罪行最高刑期为3年,此案起刑点2年半,然而以他们的职位犯罪来说也是刑期过重。

其馀四名被告未决定聘用哪位律师作代表,未提上诉者包括: 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总督察黄祖成(48岁) 观塘反黑组侦缉警长白荣斌(42岁) 东九龙总区侦缉警员陈少丹(33岁) 九龙城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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