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指明,本案的串谋协议是关于许仕仁收取850万,以换取他就任政务司司长期间对有关人士持有优待倾向,此项交易明显属贪污舞弊,目的是促使即将就任政务司司长的许仕仁倾向惠及其他串谋者的利益。
法官指,许仕仁一旦收取了该850万,他就职期间的独立性将彻底被削弱,无法恰当地履行公职,亦无法获得信任可如此履行公职。涉及该850万的贿款的罪行,从他就任之时开始、伸延至他在所收款项的影响下担任公职的整段期间。
控方指串谋协议是许仕仁收取巨款而持有违反公职人员职责的倾向。终审法官认为此倾向极为损害其履行政务司司长的职责,并涉及严重滥用职权及公众信用。而滥用公众信任是串谋者所预期的,这是非常明显。当许仕仁愿意处身于如此妥协境地、即收取850万元,他已预期自己身为政务司司长将持续作出不当行为。
上诉人均指许仕仁收取该850万时仍未上任,当时他并不是公职人员。终审庭认为即使许仕仁在出任公职前收取该笔款项,并不代表滥用公众信任只发生于支付款项一刻,该笔款项的目的,是要确保许仕仁在就任政务司司长开始,持续倾向优待新鸿基。当许仕仁同意身陷该笔款项造成的「黄金枷锁」的同时,执行政务司职务已属串谋作出不当行为。
判词指许仕仁身为政务司司长、是香港特区政府第二号人物,亦是行政会议成员,在政府的政策发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许掌握高度机密的资料,当中涉及和新地有著重大利益关系的事情,他同时属于主要官员行列,因此受限于监管行为操守及利益冲突的政府规例。
从其他串谋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因许仕仁的政务司司长地位而支付850万,目的是向将会就职的许仕仁作出投资,以希望对新鸿基有利。主控David Perry也在结案指,支付者不可能是「开善堂」(running a charity)。
当许仕仁因公职接受850万,他在行使公职时无可能维持独立性(hopelessly compromised),这是一个持续性罪行,由他开始上任直到整个任期都无可避免受到付款者的支配及影响。
若果许仕仁被控告因疏忽公开收钱的收据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主控David Perry正确指出,这是不足以反映他串谋他人的罪行。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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