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法官表示公眾人士相信警察維護法紀,但他們知法犯法,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作用,以維持公眾信心。今次案件令警隊蒙羞,影響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
法官指他們都有現役警員,正執行任務,認為不能因為佔中期間壓力大,而將曾健超帶到變電站毆打,法庭相信監禁是合當處罰,以兩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們兩年多來面對的壓力及失去長俸,遂減刑至兩年。至於第五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監1個月,與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又指,多位律師求情時提及望判以緩刑,惟案情嚴重故拒絕用此方式處理。
法庭記者:潘琪慧、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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