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行会秘书同意辩方指租用物业毋须申报

2017-01-16 15:22

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控方传召的第5名证人--行政会议秘书黄洁怡下午继续作供。黄同意辩方所指,若物业是租住是毋须申报的。 黄指出秘书处及提交议案的部门也会审查行会提交的利益申报表。如果发现个别议案牵涉行会成员的利益,构成可能需要避席,秘书处便会向行政长官索取回应,然后以信函形式提示该成员在开会前申报利益。 例如就退休金的议案,行政长官本身也享有退休金的利益,05年5月24日的会议上无纪录显示特首退出会议。黄同意此纪录。而决策当局或行会秘书处在每次会议前都会去信通知特首,特首也每次主持关于退休金的会议。在修改贿赂法律议案上,特首也作出利益申报,其后他仍继续参与会议、支持法案通过及法案可应用在特首身上。 辩方指文件显示利益申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作出「申报利益」,另一种是「身分表述」让人知悉。黄指是前任秘书撰写,她认为有两个可能性。一是当事人申报时无清楚列明是那种,二是秘书处会互换用词,实际上是同等意思。她认为香港回归前,港督也就某些议题申报利益。而行会申报制度在97前已实行。 行会的会议文件显示,曾讨论无论行会成员须就拥有的本地或海外物业作出申报,但基于私隐,毋须披露地址、买入时的价格、申报时的价格。黄同意。据行会申报物业守则,包括本地或海外的物业或土地,无论持有人是行会或其配偶、子女或公司名义,行会也须申报。但买入价就不须申报。但黄同意辩方所指若物业是租住是毋须申报的。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建立时间:14:45 更新时间: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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