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行会秘书供称 行会成员利益申报属个人责任

2017-01-16 11:20

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及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案,今日继续在高等法院审讯。控方早上传召第5名证人--行政会议秘书黄洁怡出庭作供,指行会成员需严谨地遵守申报制度,利益申报属个人责任。 控方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就背景资料向黄洁怡确认,黄由2012年11月19日开始任职,职责是确保每星期二顺利进行行政会议,包括处理所有讨论文件、会议记录、行会申报制度确实执行。 行会只有黄洁怡一位秘书,是最高级的。她解释,根据《基本法》,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会成员包括官守及非官守议员共33人,分别为官守成员3位司长、15位局长,及15位非官守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行会开会时,所有成员都会出席会议。 行政长官的角色是主持会议讨论,就政策建议、政策草案及附属法例以及解散立法会。在作出决定前,都需要徵询行会。 行会可在行政会议大厅或礼宾府开会。而2012年金钟添马政府总部建成前,行会在中环下亚厘毕道的政府总部举行。 就行会申报利益的制度,在就任初或每年,行会需在申报表填写及申报个人身分、个人利益,公众可查阅。申报利益目的,是为进行行会时,每人都清晰各人的角色,可不偏不倚及公平公正地作出决策。 行会讨论众多议题,成员来自社会各界,议题可能牵涉个人利益也不足为奇。为公平讨论,特首主持会议时,要知道各成员的利益。在个别议题上,申报制度也要求行会成员申报相关利益。 据指引,申报利益是行会个人责任。为确保行会讨论是公平,行会成员也严谨地遵守申报制度。 根据1997年2月18日的行会申报利益指引文件,当时有须要制定申报制度,以维持公众对行会的诚信保持信心。当中包括3个部分:行会申报利益指引、公开的登记册及保密的财务利益登记册。而保密的财务利益登记册只有行会秘书能查阅。当时建议是,相对当时的立法局、公务员申报制度,行会申报制度不应更松懈。 当日的会议记录显示,会议终决定,据《基本法》47条行政长官申报利益制度为,行政长官向时任首席大法官申报财产,与其他行会成员一样披露财产,以避免不必要的批评。 另一份指引显示,会议时行会要公正无私提出意见,若与议题涉及直接或重大利益,必须申报。行政长官决定行会是否须要避席。就直接或重大利益,行会必须避席;就一般利益,行会只须通知相关人士。若行会接受款待或礼物,包括海外访问赞助或价值超过2000元礼物,须14日内填写申报表。 黄洁怡补充,一般来说,行会每星期开会前的一至两星期,行会秘书处会从政策局收到申报文件。秘书处会检查行会提交的利益申报表,目的是检查议题内容与行会成员有否潜在的利益冲突。检查后,如发现行会需要避席的情况,秘书处会向特首汇报及考虑该成员避席。而会议文件不会送予该成员。申报利益是成员的个人责任,秘书处也会尽力检查及提示。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建立时间:10:20 更新时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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