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法官指「串谋」不必有书面纪录 语言或行为皆可达成协议 协议是打算实行非法目的 陪审团约10时50分退庭商议
2024-08-27 10:42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81天审讯,法官今早向陪审团讲解本案罪行元素后,完成8天引导词,陪审团于约10时50分开始退庭商议裁决。
法官指「串谋」罪行毋须书面纪录
法官张慧玲解释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即涉及经设计和有能力导致死亡或重大物质伤害的爆炸性装置,警方于华仁书院检取的属于爆炸性装置,另如相信黄振强和彭军壕有关炸弹地图、将炸弹放置轩尼诗道的证供,则是接纳该装置会被放置或引爆,
张官续指,「串谋」不必有书面纪录,语言或行为皆可达成协议,协议是打算实行非法目的。陪审员考虑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时,须要肯定案中存在意图令人死亡、非法及故意在该订明标的内放置、发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装置的协议;分开考虑被告是否与其中一个或以上的串谋者加入协议;要肯定被告有意图达成协议,以及被告当时意图是由自己或其他人将协议付诸实行。张官表示须要上述元素均齐备,只要陪审员对其中一项感不肯定,都要裁定此罪不成立。
倘首罪无法达成定罪裁决便须考虑交替控罪
张官又提醒,被告只要有意图将计划付诸实行,就不用理会其参与程度孰轻孰重和加入串谋的时间,参与者亦毋须认识协议中所有人。
张官指如陪审员无法裁定被告首罪罪成,便接著考虑较不严重的交替控罪,控方要证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意图,专家报告中已讲及炸弹威力,因此上述元素很容易证明,陪审员最重要须考虑被告是否串谋一分子。
若接纳苏纬轩承认为枪手等证供即相信有杀警协议
至于串谋谋杀罪,控方须证明被告有意图杀死他人,从犯证人苏纬轩承认自己是本案枪手、本案有炸弹地图等,陪审员如接纳其证供便是相信有杀警协议,陪审员其后再考虑被告会否是串谋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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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田单独被控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张官指重心为是否能够接纳彭军壕看到李家田取枪的证供,并考虑李是否没在威逼利诱下招认。
陪审团须判断众筹所获财产是否在被告蓄意下用于恐怖活动
至于刘佩凝被控的罪名,李官指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而该行动是怀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意图而进行的,或该恐吓是怀有作出会具有达致以下结果的效果的意图而进行的,包括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对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干扰电子系统、或严重干扰基要设施等。而该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的意图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以及是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而进行。
张官著陪审团必须判断本案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另引述控方立场,掷汽油弹已属于恐怖活动,依赖刘曾上载屠龙小队精华片到「育龙」众筹频道,而「育龙」帖文提到「五大诉求」和「光复香港」等。张官表示,财产是否确有用于恐怖活动无关重要,被告有意图、蓄意知情下把财产用于恐怖活动已足够。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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