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警署警长:2021年11月11日到荔枝角收押所 将一份法庭判词交给张剑虹 二人聊天后 张剑虹说「不如你明日再嚟探我」

2024-05-16 14:17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第77日审讯,法庭朝早宣布拒绝辩方要求重召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的申请后,控方开始传召警员作供。首位警方证人香港国安处的侦缉警署警长出庭,讲述到茘枝角收押所探访张剑虹,张在警长离开前主动提出要求「不如你听日再嚟探我啦」。警署警长今午接受盘问时同意,张向他谈及狱中食物、运动及探访,对话历时约3小时,而警署警长在供词中以「狱中日常」4字涵盖所有谈话内容。

国安处的侦缉警署警长供称,于茘枝角收押所的张剑虹(图)主动提出要求警长翌日再探望他。资料图片
国安处的侦缉警署警长供称,于茘枝角收押所的张剑虹(图)主动提出要求警长翌日再探望他。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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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 散庭

辩方需时翻查控方证人的书面纪录;押后明早10时续审。

15:50 否认探访期间说服张剑虹成控方证人 

辩方再展示黎国勇的记事册,2021年11月12日「9:40 会见张剑虹」、「9:55 由惩教署职员通知,因有其他访客探访张,于是本部暂停会见,张由惩教署人员带走往探访室」。黎国勇表示他对张剑虹当日主动要求成为控方证人一事感到意外,但不同意辩方所指,黎是在2021年11月11日说服张剑虹成为控方证人,要求张剑虹彻夜思考会否成为控方证人一事。

辩方指出,黎国勇在2024年2月写口供纸前,是从张剑虹作供期间的新闻报道得知,张剑虹在2021年11月12日会见警员前与其他人会面,黎否认,并指他并非从新闻报道得知,也没有刻意留意张剑虹作供期间的新闻,也没有因新闻报道而影响其记忆。

辩方另提到,黎国勇在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前往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探访陈梓华14次,与陈梓华会面约670分钟。黎指他探访陈梓华14次期间,他只知陈梓华曾进行三次录影会面,陈梓华从没有提过他曾在三次录影会面中说谎。

15:30

黎国勇指他向张剑虹派发判词后,其实毋须与张剑虹交谈「狱中日常」,但他形容与张剑虹交谈「狱中日常」是在履行警方职务。辩方展示黎的记事册,当中写上「10:00到荔枝角收押所」,「16:00 完成、回基地、个案跟进」。辩方特别提到,警方探访囚犯没有时限,但其他探访者最多只可探访15分钟,问黎为何不记低离开荔枝角收押所的时间,黎答:「我自己认为唔需要」。

黎忆述,他当日下午2时45分完成探访张剑虹,「无司机等我,我自己走,我自己行出去搭车走」。辩方质疑黎如何在下午4时同一时间完成3件事,即「16:00 完成、回基地、个案跟进」;黎表示:「一次过返到写字楼,全部完结咁解」,「完成工作」。黎指他特别记得是当日下午2时45分完成探访张剑虹,因为当时聊天时间长,两人均未食饭,「好肯定我有睇表」,确定下午3时前完成探访张剑虹。

辩方质疑为何黎国勇不在记事册写上「11:00-14:45 与张剑虹交谈狱中日常」,黎指:「未必需要」。辩方指出,黎国勇探访张剑虹3小时的原因是要说服张剑虹成为控方证人,黎回答:「唔同意」。黎另指,他在2021年11月12日再度探访张剑虹,「我去到个阵,见左阵,无几耐有人探佢,又带走咗张剑虹」。

15:10 同意没理由停留与张剑虹聊天

黎国勇供称张剑虹当时在对话中,大致都是谈及日常。辩方指,黎国勇今早提到狱中食物、运动和探访者等细节,黎国勇在供词中均以「狱中日常」一词总结。黎国勇同意,并同意上述细节没有在他供词提到,而假设当时张剑虹由11时半开始谈起「狱中日常」,直到对话结束为止,历时逾3小时。

辩方续问到,当时上级有否指示黎国勇与张剑虹聊天。黎国勇称「张剑虹讲嘢,我无阻止佢,我由得佢讲」,但同意两人有正常对答,并指不记得详细的「一问一答」,「但系围绕住狱中日常」。黎国勇同意「狱中日常」并非刑事案件调查,辩方问到是否像朋友之间的聊天,黎国勇称「唔讲得上系朋友交流」。

辩方续问到,除了上级指示转交判词以外,黎国勇没有其他理由去停留、及与张剑虹聊天。黎国勇称「系」。

14:50 警署警长用「狱中日常」涵盖与张全部对话内容

辩方问到,当时惩教有否要求张剑虹和黎国勇就转交文件一事签署记录。黎国勇称「我当时见唔到」,但其后表示「有都唔出奇」,在他离开时进行签署,惟不记得详情;黎国勇亦同意,如果未得惩教许可、将文件转交扣押人士属违法。

辩方其后提到,黎国勇今早在庭上供称,张剑虹阅读判词约20至30分钟、及后思考约10分钟;其后黎国勇问张剑虹「你无特别嘢嘛」、及「无特别?咁不如我哋倾下计」。辩方指上述证供在黎国勇的供词、警员记事册和调查报告均没有提过,黎国勇同意及称「呢啲唔需要」。

辩方遂问到黎国勇和张剑虹当时的对话内容,黎国勇称他的供词中用「狱中日常」涵盖了全部。

14:30 下午开庭

辩方今午盘问黎国勇,黎国勇同意他当日依上级指示去荔枝角探访张剑虹及转交判案书。辩方问到,为何黎国勇其后没有立即离开收押所。黎国勇称「无特别野」,亦否认自己当时有其他目的。

黎国勇确认自己过去曾经公务探访过其他扣押人士,并同意一般而言,探访者会先离开,其后再由惩教人员带扣押人士离开探访室,而当日张剑虹先被带离,然后黎国勇才离开;黎国勇称「呢个系(惩教)署方安排」,并指自己不清楚原因,「我系警务处」。

辩方续问到,张剑虹被带离开前,黎国勇有否告知惩教、他将判词交给了张剑虹。黎国勇称自己没有开口,是惩教先问张剑虹「警方有无嘢俾你?」;黎国勇又称登记探访时,毋须提及自己探访目的是转交文件给张剑虹。

12:55 午休。案件下午两点半再续。

12:35 单纯接上司指示向张剑虹派发判词

法官李运腾问及黎国勇,为何上司指派黎国勇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张剑虹派发判词,而非叫下属警员派发判词。黎回覆,这是其上司的决定,而当时除了他,仍有其他警署警长。

辩方问黎国勇,向张剑虹派发判词是否一件十分重要的特别职务,黎指他只是执行上司的指示,「我好单纯咁接咗份判词就攞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张剑虹派发判词后没有详细解释,两手空空地离开。黎补充:「我相信张剑虹唔会话我无派过判词俾佢」,而黎当时没有要求张剑虹收取判词后在其记事册签署签收。

12:15 称记事册写错接任务时间

辩方盘问侦缉警署警长黎国勇(译音),指张剑虹在2021年11月5日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保释被拒后有新闻报道事件,2011年11月10日颁布拒绝张剑虹保释的判决理由书。黎国勇指其上司在2021年11月11日,亲手把内有判决理由书的政府公文袋交给黎国勇,但其上司没有交代判决理由书从何而来,黎国勇拿到判决书后跟从指令,到荔枝角收押所向张剑虹派发判决书。

辩方展示黎国勇的记事册,黎国勇写道2021年11月11日上午9点到访区域法院,但在上午9时及9时半的中间,写有「下午4时半:警司指示离开法庭进行特别职务(special duty,简称:SD)」,但被删去。黎国勇解释,他写下「下午4时半」时并非下午4时半,「我自己写错咗,我都唔知点解自己会写错」,「我记得警司叫我做有关国安嘅嘢,警司话唔需要,我即时删咗」。黎称「同意系我好唔小心嘅错误,我已经即时删除咗签咗名」。

黎国勇指特别职务与国安有关,简写「SD」笼统又简单,而该特别职务就是向张剑虹派发判词。黎强调当日其上司只是叫他向张剑虹派发判词,没有叫他向张剑虹解释判词,张剑虹也没有要求他解释判词内容。

黎国勇指他当时一直没有调查过张剑虹,「我唔识佢嘅」,而其上司当日直接把装有判词的政府公文袋交给他,他没有打开公文袋,也对判词内容没有兴趣,故当时没有阅读该份判词。辩方提到,张剑虹有律师团队,而嗰阵判词在2021年11月10日已经颁布并上载在司法机构网站,可供公众查阅。

11:55 张主动向警长要求「不如你听日再嚟探我啦」

黎国勇交代,张剑虹当日向他透露扣留期间每日在荔枝角收押所的日常,由于张剑虹独立囚禁,故每日都没有人与他接触或聊天。张剑虹每日起床吃早餐后,便会到天台做运动,即太极站桩,汗流浃背后洗澡,等待女朋友、朋友及牧师探访。张剑虹亦会定期订购外卖饭盒。

黎国勇指他当时没有要求张剑虹成为控方证人,两人当时没有提及关于黎智英案的证供,张剑虹也没有主动要求要成为控方证人。黎国勇当日与张剑虹聊天一段时间后,下午2时45分主动说:「不如我哋倾到呢度啦」,但张剑虹却向黎国勇说:「不如你听日再嚟探我啦」。

黎国勇其后等待惩教署职员带走张剑虹后,到储物柜提取私人物品,便乘车回办公室,约在下午四时向上司汇报事宜,上司没有其他指示,黎国勇翌日再去探望张剑虹。

控方完成主问。

11:35 开庭

侦缉警署警长供述茘枝角收押所见张剑虹经过

现驻守香港国安处的侦缉警署警长黎国勇(译音)以基督教式宣誓。黎国勇在控方主问下透露,他在1994年加入警队,2020年7月获委派参与黎智英案。黎国勇在2021年11月11日早上8点半当值,其上司总督察李书权指派他到荔枝角收押所向张剑虹派发一份判词。

黎国勇当日早上10时到达荔枝角收押所,进行登记及清关手续,例如登记个人资料、把私人物品放入储物柜,过程约30分钟。黎国勇等待惩教署人员安排,在张剑虹完成另一探访后,于早上11时与张剑虹隔著透明隔板见面。黎国勇交代探访原因,向张剑虹派发一份判词,让张剑虹自行阅读判词近30分钟,期间张剑虹「睇完又睇」,两人对望但没有说话,最后张剑虹阅毕判词后默不作声约10分钟,「个样谂紧嘢咁」。

黎国勇决定打破沉默,问张剑虹:「有无特别嘢?」,张剑虹答:「无」,黎国勇再问张剑虹:「你真系无嘢?」,张回答:「无嘢」,黎国勇便向张剑虹建议:「不如我哋倾吓偈呀?」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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