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艾文指近年覆核量刑申请刷新纪录 江乐士称香港毋须设量刑委员会

2021-11-02 13:05

杨艾文(左)及江乐士(右)。资料图片
杨艾文(左)及江乐士(右)。资料图片

香港法律周2021今踏入第2天,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今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演讲厅及网上同步进行。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第二个议题为《判处罪犯:维持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由港大法律系副院长杨艾文主持。杨指近年律政司申请覆核量刑的案件多达十多宗,以前一年只会有两至三宗覆核量刑的申请,可谓刷新新纪录,令人思考是否近年下级法院多出错需纠正,还是法律定义出问题,抑或是上级法院考虑更有惩罚性的判刑。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未有到场,以预录视频及简报的形式进行演讲。潘指法官并非生活在象牙塔,若法官判刑过轻或过重,均会削弱公众的信心,适当的量刑可确保公义得以彰显,法官必须独立及政治中立,检控官亦有责任协助法庭量刑。

当判处犯下严重罪行年轻罪犯时,在阻吓性及更生性取得平衡十分困难,相关指引说明判处年轻罪犯时,判监应是最后一个选择。而社会讨论案件判刑,希望公众理解量刑原则及原因。香港法官会维系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有需要时会考虑为量刑方面进行改革。

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分享指,香港没有强制性量刑,司法酌处权亦甚为广泛 ,过轻的判刑可能会削弱公众对法律体系的尊重,但过分重判亦不能有效秉行公正。法官和裁判官的判刑选项众多,但当他们从宽处理时经常会受到批评,尤其是涉案受害者及亲友,甚至关注事件的公众、团体及政客亦会要求严惩。虽然法庭毋须反映民意,但也不能完全忽视民意。

江乐士指通常强烈谴责司法机构的人其实对案件了解不深,往往只是依赖传媒的粗略报道,法院亦不能受舆论驱使而作出严惩,江乐士认为通过判决理由去增进案件的透明性为最佳解决方法,各级法院判刑时均须提供判刑理由,但当场处理多案的裁判官一般只会提出简短的判刑理由,若法官在判刑时提供切实的理由,包括加刑及减刑因素、过往案例、判刑选项等,便能减少错误的可能性,亦可减少市民对司法机构有欠公允的批评。

江乐士建议媒体深入报道判决理由,便有助公众更了解案件判决背后的原因,司法机构去年十月已迈出一大步,把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裁决及判刑撮要,上载到司法机构网页,令公众可在网上得到详细理由,毋须单单依靠传媒的报道,有助减轻公众对案件判决的疑虑。

江乐士指法庭在审讯时控辩双方均可发言,但在量刑时则只有辩方律师可发言,检控官只可向法庭提供量刑指引及资料,控方亦不应建议刑罚。但检控官代表公众利益,如有判刑问题出现时,律政司或会申请覆核判刑。江乐士认为控辩双方均可在量刑时发言,向法庭建议合适刑期,会减少律政司覆核案件的情况,避免罪犯进行成本高昂又费时的重审,符合各方的利益。

上诉庭负责颁布量刑指引,但量刑指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时进行研究。不少人呼吁成立量刑委员会,有反对人士指一旦成立量刑委员会,会令法庭失去酌情权。江乐士指英国早已成立量刑委员会,有组织地制定量刑指引,评定量刑指引对判决实践及判刑对受害人的影响。由于英国的案例量刑在香港同样应用,江乐士认为香港成立量刑委员会不会有任何作用,更有可能篡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故认为香港毋须制定量刑新机制。

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就检控官量刑时是否应提供量刑建议,检控官可发挥积极作用协助法庭判刑,一旦判刑过轻或过重而提出覆核时,检控官便可向上诉庭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适当量刑。万赞成如检控官在量刑时可以发言,以引导法庭进行适当判刑,便能避免判刑上诉或覆核的情况出现。

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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