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显伦指裁判官不得处理宪法上挑战

2021-11-02 11:46

烈显伦指高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请。
烈显伦指高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请。

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首个议题为《刑法中的人权问题》,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林颖茜主持,主要讨论人权和刑法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并非绝对。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以预录视频分享意见,他指《港区国安法》立法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根据欧洲人权法案例亦指基本法第63条合宪。而裁判官不得处理宪法上的挑战,只能处理认罪与否、审讯、裁决、判刑等工作,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请,以处理宪法上的挑战。

烈显伦提出反修例暴乱事件引致《禁蒙面法》立法一事,他指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需得到平衡,但《禁蒙面法》备受司法覆核挑战时,提出LGBTI不想被标签化,认为市民有权蒙面以保障私隐,匿名地参与集会,以LGBTI的权力凌驾于公众利益。高等法院原讼庭当时接受其论点,令人思考法庭是否成为市民哗众取宠的平台,上诉庭亦不应让这些无聊的陈述得逞。

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分享在刑事法中的人权考虑,同时需考虑个人权利及社会利益,《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刑事法则是社会利益,限制个人的行为,双方有所冲突。而《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赋予香港市民宪法权利,当市民提出司法覆核以挑战条例的合法性,便需通过4个分析步骤的相称原则测试。

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引述梁国雄抢文件案,指出裁判法院裁定藐视立法会罪不适用于检控议员,以免制造寒蝉效应,但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适用于立法会议员,而《立法会特权条例》第三条所述的特权,亦不适用于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行为,终审法院则裁定梁国雄抢文件的行为并非正在发表言论,不属于《立法会特权条例》第3及4条及《基本法》第77条所保障的言论或辩论范围,故梁国雄抢文件的行为不享有检控豁免权。

莫认为法院应正确考虑人权因素,如压倒性考虑基本权利,有可能扭曲正确分析,例如忽略法律确定性及相称性原则,法律界及法庭在处理人权议题时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潜在的法律陷阱。

记者:刘晓曦

烈显伦指高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请。
烈显伦指高院原讼法庭才可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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