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艾文指近年覆核量刑申請刷新紀錄 江樂士稱香港毋須設量刑委員會

2021-11-02 13:05

楊艾文(左)及江樂士(右)。資料圖片
楊艾文(左)及江樂士(右)。資料圖片

香港法律周2021今踏入第2天,國際刑事法律研討會今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演講廳及網上同步進行。國際刑事法律研討會第二個議題為《判處罪犯:維持公眾對刑事司法的信任》,由港大法律系副院長楊艾文主持。楊指近年律政司申請覆核量刑的案件多達十多宗,以前一年只會有兩至三宗覆核量刑的申請,可謂刷新新紀錄,令人思考是否近年下級法院多出錯需糾正,還是法律定義出問題,抑或是上級法院考慮更有懲罰性的判刑。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未有到場,以預錄視頻及簡報的形式進行演講。潘指法官並非生活在象牙塔,若法官判刑過輕或過重,均會削弱公眾的信心,適當的量刑可確保公義得以彰顯,法官必須獨立及政治中立,檢控官亦有責任協助法庭量刑。

當判處犯下嚴重罪行年輕罪犯時,在阻嚇性及更生性取得平衡十分困難,相關指引說明判處年輕罪犯時,判監應是最後一個選擇。而社會討論案件判刑,希望公眾理解量刑原則及原因。香港法官會維繫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有需要時會考慮為量刑方面進行改革。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分享指,香港沒有強制性量刑,司法酌處權亦甚為廣泛 ,過輕的判刑可能會削弱公眾對法律體系的尊重,但過分重判亦不能有效秉行公正。法官和裁判官的判刑選項眾多,但當他們從寬處理時經常會受到批評,尤其是涉案受害者及親友,甚至關注事件的公眾、團體及政客亦會要求嚴懲。雖然法庭毋須反映民意,但也不能完全忽視民意。

江樂士指通常強烈譴責司法機構的人其實對案件了解不深,往往只是依賴傳媒的粗略報道,法院亦不能受輿論驅使而作出嚴懲,江樂士認為通過判決理由去增進案件的透明性為最佳解決方法,各級法院判刑時均須提供判刑理由,但當場處理多案的裁判官一般只會提出簡短的判刑理由,若法官在判刑時提供切實的理由,包括加刑及減刑因素、過往案例、判刑選項等,便能減少錯誤的可能性,亦可減少市民對司法機構有欠公允的批評。

江樂士建議媒體深入報道判決理由,便有助公眾更了解案件判決背後的原因,司法機構去年十月已邁出一大步,把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裁決及判刑撮要,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令公眾可在網上得到詳細理由,毋須單單依靠傳媒的報道,有助減輕公眾對案件判決的疑慮。

江樂士指法庭在審訊時控辯雙方均可發言,但在量刑時則只有辯方律師可發言,檢控官只可向法庭提供量刑指引及資料,控方亦不應建議刑罰。但檢控官代表公眾利益,如有判刑問題出現時,律政司或會申請覆核判刑。江樂士認為控辯雙方均可在量刑時發言,向法庭建議合適刑期,會減少律政司覆核案件的情況,避免罪犯進行成本高昂又費時的重審,符合各方的利益。

上訴庭負責頒布量刑指引,但量刑指引並非一成不變,而是不時進行研究。不少人呼籲成立量刑委員會,有反對人士指一旦成立量刑委員會,會令法庭失去酌情權。江樂士指英國早已成立量刑委員會,有組織地制定量刑指引,評定量刑指引對判決實踐及判刑對受害人的影響。由於英國的案例量刑在香港同樣應用,江樂士認為香港成立量刑委員會不會有任何作用,更有可能篡奪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故認為香港毋須制定量刑新機制。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就檢控官量刑時是否應提供量刑建議,檢控官可發揮積極作用協助法庭判刑,一旦判刑過輕或過重而提出覆核時,檢控官便可向上訴庭提出法律意見及建議適當量刑。萬贊成如檢控官在量刑時可以發言,以引導法庭進行適當判刑,便能避免判刑上訴或覆核的情況出現。

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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