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首宗国安法案不设陪审团败诉 唐英杰提上诉押6.22裁决
2021-06-15 13:38
首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案件将于6月23日开审,律政司司长早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案件不设陪审团审理,改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理。被告唐英杰早前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指出陪审团审讯属《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宪法权利,欲推翻律政司司长决定,法官李运腾裁决指条例为原讼法庭处理《港区国安法》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创造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毋须设有陪审团,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应用,终驳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请许可。唐英杰今日于高等法院上诉裁决,双方争议陪审团下受审是否属被告根本权利,以致法庭是否有权审视律政司司长发生证书的决定,上诉庭终押后至开审前夕公布书面裁决。
戴启思先引用《基本法》86条「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重申陪审团审讯为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下的独特之处,能保障公平审讯,保障被告权利,为司法制度中的根本特质,极具象徵意义,因此被告有权接受陪审团审讯及判决,法庭亦应当以被告最大利益为依归。林官再三查问下,戴启思认为法庭有权审视律政司司长发出证书的决定。林官又提问只有高等法院案件设有陪审团审讯,如被告拥有相关权利的话,又如何可以在其他级别法院包括区域法院演绎?戴启思回应指陪审团受审权属附带条件的权利,唯有在高等法院受审时方能享有。
孙靖乾陈词指《港区国安法》第46条包含了6个特点,条文非常特定,单单针对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的《港区国安法》案件诉讼程序,指明仅律政司司长有权发出证书,更改陪审团审讯制度,而且并无戴启思所谓根本和绝对的陪审团受审权,法庭亦无权参与决定,一旦律政司司长指示发出证书,便再无任何争论馀地。孙靖乾续指戴启思虽然没有挑战条例违宪,但上诉理据相类同,目的均在要求法庭审视并干预决定,然而决定权仅属律政司司长所有,超出了司法覆核权限。
申请人为唐英杰,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案件由法官潘兆初、杨振权及林文瀚审理,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申请方,资深大律师孙靖乾代表答辩方。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2罪的审讯,已排期于6月23日开审,预计为期15日。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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