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户政策实施年半 134住户交还公屋单位

2019-05-15 12:27

新富户政策实施年半,134住户交还公屋单位。资料图片
新富户政策实施年半,134住户交还公屋单位。资料图片

房委会自2017年10月起实施新公屋富户政策,若租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资产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公屋单位。至今年三月为止,房委会已向约580个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入息或资产超逾相关限额/拒绝进行申报的住户发出《迁出通知书》,当中134个住户已交还公屋单位。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表示,房委会最终收回的单位数目有机会多于上述数字,因爲在房委会现行机制下,住户如果遇到困难不能如期迁出,可向房委会申请「定期暂准居住证」,在现居公屋单位暂时居住。「定期暂准居住证」有效期由租约终止日期起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他称,在「定期暂准居住证」有效期内,若住户符合「富户政策」下继续租住公屋单位的申请资格,可申请批出租约及交回合适水平的租金。如申请获得批准,住户无须迁出公屋单位。如住户在「定期暂准居住证」内所列的届满日期前未能获得房委会批出租约,便须迁出和交还现居公屋单位予房委会。

另外,过去三年共有116410宗获批准删除家庭成员户籍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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