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郑若骅撰文驳大律师公会
2020-05-28 07: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日将会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草案通过后,有关「港区国安法」就会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人大常委会原定两个月开一次会,未来两次会议分别在六月和八月,但不排除七月加开会议。预料「港区国安法」大有机会在六至八月间定案。
全国人大有关「港区国安法」的决定草案公布后,大律师公会日前发表声明,认为根据《基本法》二十三条,相关范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即国家安全立法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所以「人大常委看来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公会又质疑人大常委会订立的法例,并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大律师公会此一论点,基本上与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一致。
对于人大就「港区国安法」立法的法律基础,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在本报撰文(见A14版)作出解释,内容似是针对大律师公会的质疑而来。她指出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并非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基本法》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指定行为。「应」是「应当」的意思,是中央授予特区的一项责任,而非国家安全的「自治权」。因此,相关的法律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三)所指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至于「港区国安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关系,郑若骅指人权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公约》亦规定,任何人行使相关权利自由均不得危害有关国家的国家安全。
在今次争论中,无论陈文敏或大律师公会,都只提及《基本法》,但郑若骅则列举多条《宪法》条文,指出《宪法》亦是人大决定的法律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亦在本报撰文(同见A14版),论述人大决定的合宪性;他更指出特区实行的制度「不是一层不变、一劳永逸的,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如果『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已经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必须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甚至可以予以废止,这些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所作的法律上的变更都属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自我完善。」看来,香港普通法与内地法制观点如何磨合,将会是「港区国安法」的一大挑战。
杜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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