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逆权侵占败诉 九华径村屋户主须付7.5万

2024-10-04 00:00

发展商远东旗下公司申请收回美孚九华径新村27号屋及地段,法官指占有人逆权侵占的说法欠缺法理。
发展商远东旗下公司申请收回美孚九华径新村27号屋及地段,法官指占有人逆权侵占的说法欠缺法理。

发展商远东旗下公司于3年前入禀区域法院,申请收回美孚九华径新村27号屋及地段,并向该地段占有人发出原诉传票。该公司后来申请剔除占有人的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区院暂委法官黄俊杰昨颁下判词,指占有人一家自1959年向管理地段的「吴氏家族」缴交年租,其逆权侵占的说法欠缺法理及毫不可信,故剔除抗辩书中相关内容,并下令须支付7.5万元讼费。

原告本来是远东酒店实业旗下公司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相关土地业权于去年8月转让给远东旗下另一公司、荔园游乐花园有限公司,故后者现为原告;被告为刘翠华(音译)及九华径新村27号占有人。
多年来向吴氏家族缴交年租

黄官在判词指,原告今年2月申请剔除被告方的抗辩书和反申索书,指当中并无合理诉讼因由或抗辩,内容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法官认为被告多年来向管理地段的「吴氏家族」缴交年租,其声称「拥有27号屋」从而逆权侵占的说法欠缺任何法理或事实依据,毫不可信及有违法律原则,没有胜算可能,故相关部分应被剔除。

原告方只是相关地段的其中一个分权共有人,原告自1977起从其他分权共有人购入业权,至今持有约百分之45,馀下近百分之54的业权由「吴氏家族」成员或后人持有,「吴氏家族」亦在多年来管理该地段。

黄官不认同被告的抗辩书及反申索书应整份被剔除,即使逆权侵占部分应被剔除,被告仍可能被吴氏家族允许继续使用27号屋,而就吴氏家族现时取态,原告和被告双方皆未有提交确切证据,故法官未有足够理由去排除被告有权继续合法占用27号屋的可能性。惟基于原告剔除令申请很大程度上成功,当时双方争议亦聚焦于逆权侵占议题,故下令被告须支付原告部分讼费。案件编号:DCMP 32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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