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无遗嘱继承遗产律政司上诉驳回
2023-10-26 00:00
男同志生前担心海外同性已婚配偶在他死后未必可以在无遗嘱下继承其遗产,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并获胜诉,属香港法院第七次确认香港法律应该保障同性伴侣。高等法院原讼庭三年前裁定有关条例对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有差别待遇,构成对性取向的非法歧视。律政司上诉指同性伴侣不能与异性伴侣不分轩轾,认为相关不平等待遇属合理歧视行为。上诉庭三名法官昨指出,涉案条例明显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是基于性取向差别对待同性伴侣,故认同原审法官的裁定,一致驳回律政司上诉,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对方讼费。
上诉方为律政司司长,答辩方为死者吴翰林丈夫李亦豪。原审法官周家明三年前裁定《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中,「有效婚姻」 (valid marriage)的定义,不包括海外同性婚姻中的同性配偶,属歧视同性配偶及对他们不平等,下令当局修改条例中「有效婚姻」的定义,并需包括海外同性婚姻在内。
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
本案由上诉庭法官张泽佑、袁家宁及区庆祥审理,法官张泽佑指即使同性伴侣享有生前订立遗嘱的自由,但也不能解决涉案条例对他们的差别对待,同性配偶被完全排除于涉案条例所指的「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义之外,认为同性伴侣是基于性取向而遭受差别待遇。
吴翰林及李亦豪在英国合法结婚,假设吴翰林生前已立遗嘱但遗嘱被裁定无效,其同性配偶李亦豪便无权继承其遗产,只可以证明自己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人来申请财产继承,差别待遇显而易见。
区官指,同性配偶和异性配偶均享有订立遗嘱的自由,涉案条例中「有效婚姻」本身已指在香港及海外举行婚礼或缔结的婚姻,而按照当时当地施行的法律举行的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而目前情况是在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时,同性已婚配偶完全被剥夺可继承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有别于异性配偶可自动继承已故配偶遗产,故认为涉案的差别待遇并不合理。
区官又指,终审法院的案例已确认,如果基于性取向的差别待遇,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便会大大缩小,而涉案条例不承认同性婚姻,却承认及接受旧式婚姻或其他海外合法婚姻,即一夫多妻制的妾侍也有权申请死者遗产,可见涉案条例有意扩大合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范围。
案件编号:CACV5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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