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会面与警录影会面无异
2021-10-14 00:00
江乐士认为,反对审前计画是源于对制度上改变的忧虑,以及不信任检控人员。如果警务人员可为疑犯进行录影会面,本身已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控人员同样可以进行审前会面。进行的方式可参照警方或廉政公署向疑犯录取警诫供词,会面过程全程录影,以确保公正性。若有需要,审前会面可以交由专责评估证据的人员进行,而非负责审讯的检控人员。
龚静仪表明反对审前会面,直言会面给予控方证人机会去「排练作供」,对被告而言极不公平。当检控人员阅读控方证人口供时,发觉有问题或自相矛盾的地方,可要求负责该案的警务人员再替有关证人录取补充口供,多年以来,这个方式也是持之有恒。龚静仪续指,审前会面在实际执行上难以有可行的方式,以避免检控人员指导证人;相反,一旦审前会面于本港推行,很容易便会在法庭盘问中,被辩方问出一些涉及检控人员指导控方证人的证据,从而削弱其可信性,反而令被告更容易成功脱罪。
汤家骅则表示,检控官或负责检控的外聘大状或律师应避免会见证人,但可交由负责事前准备工作的检控人员。不过审前会面是否可行,就要视乎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人员的级别,上述原则适用于与大律师职责相若的检控人员。至于推行的必要性,汤家骅未有正面回应,但重申要看检控人员的专业程度,才可保证现存制度的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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