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引《公司条例》申请壹传媒清盘
2021-09-30 00:00
根据《条例》第八七九(一)条,财政司司长可以提请将一个法人团体清盘,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众利益,认为某个可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三十二章)清盘的法人团体应予以清盘,则他可提出呈请将它清盘。
财政司司长于今年七月二十八日经考虑公众利益,根据《条例》第八四一(二)及(三)条,委任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的事务。陈锦荣在九月十四日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了一份中期报告。在考虑过中期报告后,财政司司长认为出于公众利益须将壹传媒清盘,而决定向法院提交有关呈请。而陈锦荣日前取得法庭搜查令后,本周二派出数十人进入壹传媒大楼进行蒐证工作,称只会检走会计文件、交易文件及管理层会议记录,但不会搜查涉及新闻的讯息。案件编号:高院清盘三五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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