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利是」代佣 业主遭廉署检控

2021-09-2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一名退休男子委托地产代理成功出售荃湾住宅单位,涉嫌向一名地产代理提供一万元「利是」,以换取毋须向对方所属地产公司支付七万元佣金,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昨被廉署落案起诉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暂准保释,明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梁浩光、五十四岁,退休人士,于去年十一月委托永诚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出售他位于荃湾的单位,他在「永诚」一名地产代理协助下,以七百零八万元出售该单位,并同意向永诚置业,支付百分之一的成交价(即七万零百八元)作为代理佣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或约于本年二月九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上述地产代理提供一万元「利是」,作为对方停止催促他悉数支付关于放售其单位而须向永诚置业支付的佣金的诱因或报酬。有关地产代理拒绝接受该「利是」,并向廉署提供全面协助。

《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订明,代理人(包括雇员)在未得主事人(包括雇主)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在没有主事人的许可下向其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同属干犯贪污罪行。

廉署发言人提醒物业买卖双方,未得地产代理的雇主及物业买卖另一方的许可,不应就物业交易向地产代理提供包括「利是」在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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