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申行使股东投票权被拒

2021-09-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保安局今年五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三,发出书面通知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逾七成股份等财产。黎智英今年七月入禀高院,要求法庭允许他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以便处理壹传媒清盘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法官陈健强昨指,冻结财产令所指的财产,应包括禁止黎智英行使壹传媒股票的投票权,以免黎有机会行使投票权委任他人危害国家安全,或向颠覆国家的组织提供财政支援,陈官将黎智英申请投票权许可的聆讯无限期搁置,黎有需要时可再申请恢复聆讯。

陈官强调,《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历史性的关键时刻所制定,香港当时被暴力示威所吞噬,不少香港人均需面对街头暴力的压抑,很多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在安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到处冒险,令人担心如继续放任不管当时局势,便会意味着香港不能恢复原状,中央正在当时采取了保护香港的行动,订立《香港国安法》去堵塞法律漏洞。

原告黎智英希望法庭厘清,保安局所引用的《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三中,有关冻结财产的条例所指的不得处理(deal with)财产,是否包括「不可直接或间接行使有关壹传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权」。而一旦不得处理财产包括投票权,应否向黎智英颁布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许可。

鉴于壹传媒近日公司事务及董事变更的进展,黎智英亦要求全部股票投票权的许可申请押后处理,现只希望获处理公司清盘事宜的投票权许可。

陈官在判词中指,黎智英理应首先向保安局申请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许可,而当双方对申请有异议时,法庭才有权就双方的证供及陈词进行裁决。

陈官引用《牛津英语词典》的释义,指处理(deal with)一词可解为有效地应对、处置、掌管、解释、采取行动等,可见《实施细则》附表三中用词的定义非常广泛,故冻结财产的范围亦十分广阔,但并不能说服陈官因条例用词定义广泛,而把冻结的财产撇除股票投票权。

陈官认为虽然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受《基本法》第六及第一百○五条保障,但包括投票权在内的财产权并非绝对,保安局的冻结财产通知同时亦会限制行使股票投票权的自由。万一黎智英获得无限制的投票权时,有可能透过不同交易耗尽公司资产,或会降低日后股票的价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东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资金向颠覆国家的组织提供财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敌对势力的间谍成为公司董事。

案件编号:高院杂项案件九五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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