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非法集结等罪判入更生中心
2021-07-16 00:00
梁官判刑时指,各被告的报告以及多封求情信,均让法庭好好了解被告的为人,显示他获亲友支持,但本案控罪严重,刑罚除了要顾及更生因素外,同时必须具阻吓性及惩罚性。考虑到被告品格良好及无案底,案发时仅出现现场、无参与暴力,看不到任何加刑因素,遂就两项控罪均判入更生中心。
辩方求情指报告显示被告有真诚悔意,并已作更生计画,打算在服刑后继续升学,将来欲从事医护行业,另呈上四封由被告于圣约翰救伤队队员撰写的求情信,内容皆正面。但感化官认为被告的身体状况不适宜进劳教中心,希望法庭采纳报告建议判刑。
案发时被告蔡智朗被控于前年十月十三日在屯门屯顺街与屯汇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及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块布。
案件编号:屯门刑事 一八三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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