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非法集結等罪判入更生中心
2021-07-16 00:00
梁官判刑時指,各被告的報告以及多封求情信,均讓法庭好好了解被告的為人,顯示他獲親友支持,但本案控罪嚴重,刑罰除了要顧及更生因素外,同時必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及無案底,案發時僅出現現場、無參與暴力,看不到任何加刑因素,遂就兩項控罪均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有真誠悔意,並已作更生計畫,打算在服刑後繼續升學,將來欲從事醫護行業,另呈上四封由被告於聖約翰救傷隊隊員撰寫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但感化官認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進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刑。
案發時被告蔡智朗被控於前年十月十三日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 一八三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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