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团体进入选委会既是权利更是法定责任
2021-05-25 00:00通过新选举制度进入管治架构服务香港,是所有德材兼备的爱国者和爱国团体义不容辞的责任。红十字会、社会工作者总工会近日提出拒任团体选委的要求,实质是抗拒新制度,对抗「爱国者治港」。选举权对自然人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但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团体而言,不仅是权利,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任何人都无权决定放弃机构法定选举权。笔者要问:提出拒任的人士或团体负责人,是否真的要与新制度对抗?是否要否定选委会所体现的广泛代表性、与业界密切联系、「爱国者治港」的要求?你们有权力这样做吗?你们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正义?是否代表全体会员意志?是否符合业界的利益?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人大常委会修订案,特区政府把香港相关团体和团体代表列为选委会当然委员,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广泛代表性;二是与有关界别有密切联系;三是奉行「爱国者治港」原则。重新构建的选举委员会,具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改善政府管治、促进香港民主稳步发展的特质和优点。在新组成的选委会中,医学界和衞生服务界合并为「医学及卫生服务界」,有关变化令该界别分组更具广泛代表性;社会福利界在选委会的三十席中,则有十五席为当然委员,由不同的社福机构或组织的主席担任,有关安排让社福界选委的涵盖范围变得更大,更能代表业界的整体利益。
新选举制度提升香港民主的品质,选委会扩大规模,调整界别组成,更好体现均衡参与,更能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加强团体选举参与是其中的重要体现。必须强调的是,自然人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是行使或放弃,可以由个人决定;但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团体而言,法律赋予的法定席位,不仅是应该享有的权利,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可以由某个人或某些人决定是否放弃。
选委会纳入更多团体代表,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团体,能够以团体角度而非个人角度,更好地代表其所属的机构、组织、团体的集体利益,更好地反映整个界别的诉求,为社会发展凝聚最广泛共识。一个团体行使其团体的法定选举权,是一种团体责任,须对团体所代表的集体负责。一个机构的负责人如果不愿意或不能够代表其团体依法行使法定的选举权,可以选择辞职,让位给愿意并且能够代表其团体依法行使法定选举权的人士。任何机构的负责人都没有权力作出一个放弃一个机构法定选举权的决定。
「爱国者治港」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义。要求管治者效忠国家,更是世界通例。中央主导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让特区政权机关的选举和任用制度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香港的管治者符合爱国者的要求,符合国家宪制秩序和香港特区政治伦理,天经地义,中外如是。通过新选举制度进入管治架构服务香港,是所有德材兼备的爱国者和爱国爱港团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个别人士或团体负责人提出拒任选委的要求,实质上是抗拒新制度,对抗「爱国者治港」。在此,笔者要问:提出拒任的人士或团体负责人,你们真是要与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新制度对抗?你们是否要否定选委会所体现的广泛代表性、与业界密切联系、「爱国者治港」的要求?你们有这样的权力作出放弃一个机构法定选举权的决定吗?你们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正义?是不是极少数人的决定?是否代表全体会员意志?
再说,红十字会秘书长和社工注册局主席加入选委会,通过进入在特区管治中具有重要单位的选举委员会架构,反映利益,提出意见,加强相关服务,可以更好发挥志愿团体、法定团体的职能。如果随意放弃担任当然选委的机会,是否符合业界的利益?
应重视履行当然选委庄严职责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优化治理体系,提升香港特区整体管治水平,以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其目的就是为了发展香港,造福港人。获列入成为选委会当然委员的团体,都是在界别和行业内具广泛代表性的团体。红十字会和社工注册局,具有服务香港的历史悠久,长久以来为业界积极贡献。团体接受并行使所赋予的选委会选举权,以选举行政长官人选和立法会议员,具有重要宪制功能。有关团体理应重视履行担任选委会当然选委的庄严职责,在制度框架内更好参与香港社会事务,为香港的发展、「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作出应有的贡献。
姚志胜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