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提名前违誓言 或构成选举欠妥

2021-05-0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有议员关注,选委就任后若有违反誓言情况,会否影响其在之前所作的提名或投票。政府表示,根据现行条例,任何选委纵使丧失提名候选人的资格,此前作出的提名并不因他丧失该资格而受到影响。然而,假若选委在作出提名后,被法庭宣布或裁定该选委在作出提名之前已经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有关提名可能构成令该选举有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相关人士可循选举呈请申诉。

谢伟俊早前建议,修例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废票、白票,可加入意图为「操纵、破坏选举」。当局回应指,要举证一个人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同时具有「操纵、破坏选举」意图,在实际执法上面对很大难度;又指在普通法中「煽惑」已包括需证明其犯罪意图,不建议加入「故意」一词。

工联会麦美娟提倡选委会参选人需要在提交表格或声明中交代自己是否拥有BNO和外国国籍、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曾接受的组织捐款等事宜。建议最终不获采纳,政府指现行条文的草拟方式旨在为资审会提供灵活性,容许资审会可要求候选人提供其他资料,当中包括但不限于议员提及的资料。政府建议维持现行条文的草拟方式,为资审会提供最大的灵活性。当局指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会就须收集资料的类别徵询资审会的意见。

民建联议员张国钧关注地方直选划分为十个选区,区名太难记,建议改名。政府回应指现时区名乃基于该等选区的相对地理位置,方便选民理解其所属的地方选区。选举事务处会在投票日前向选民发出投票通知卡,清楚显示选民所属的选区、投票站名称和地址,不致选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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