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条例修订刊宪 3‧17上立会

2021-02-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政府昨日就《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并将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

政府发言人表示,今次修例工作旨在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相信《条例草案》对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宣誓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六大范畴,包括在法例中明确「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丧失出任相关公职的资格;以及任何人若曾因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

欧盟外交及安全政策发言人玛斯拉莉(Nabila Massrali)在Twitter发文回应,指草案草案包括酌情权,要符合担任公职的资格需符合带有政治偏见的要求,认为与政治多元化及受保护的自由相矛盾,并指欧盟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继续支持港人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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