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修訂刊憲 3‧17上立會

2021-02-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昨日就《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並將於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政府發言人表示,今次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其《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相信《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公職人員宣誓規定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六大範疇,包括在法例中明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以及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歐盟外交及安全政策發言人瑪斯拉莉(Nabila Massrali)在Twitter發文回應,指草案草案包括酌情權,要符合擔任公職的資格需符合帶有政治偏見的要求,認為與政治多元化及受保護的自由相矛盾,並指歐盟將按照「一國兩制」原則,繼續支持港人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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