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30枚土制烟雾弹 起重机司机判囚38月
2021-02-05 00:00
祁士伟法官形容警方在行动中检获的武器为数不少,除了有爆炸威力的烟雾弹,其馀的打火机油等汽油弹原材属于易燃物,两者唯一而纯粹的用途只会是作破坏。法庭须考虑,任何人利用涉案物品去制造汽油弹的潜在风险。而且被告在社会骚乱时犯案,属本案加刑因素。虽然被告仅在其寓所内管有武器,但法庭不能排除万一有人在街上使用涉案物品的风险和后果。
法官又指,纵使烟雾饼和打火机油等汽油弹材料是在同一场合被搜出,但两种武器威力和攻击性并非完全相同,而且混合使用可达加乘作用,故法庭须判处被告部分刑期分期执行。
廿四岁任职起重机司机的被告卢俊希,昨继续透过辩方求情,引述心理专家报告指他重犯机会,他并没有任何暴力倾向,相信他犯案只是单一事件,故不建议他接受心理治疗。早前法庭认为烟雾弹数量较多,一度担心被告或有强逼行为,才要求控方在判刑前预备心理专家报告。被告亦透过律师表示,明白监禁是无可避免,冀法庭予以轻判,让他早日尽责照顾家庭、重新做人。
案发前年八月一日下午警员在天水围截停被告后,出示搜查令搜查其天瑞邨瑞满楼住所,在内搜出三十个土制装置、廿七个未完成的土制装置、透明手套、写有烟雾弹化学成分的笔记簿、十九个啤酒樽、十樽打火机油、五樽酒精、两包火柴、三包粉末标记「镁粉」、五包硝酸钾、锤、胶管及伸缩棍等,土制装置内含爆炸性烟火混合物。被告警诫下承认上述物品均属自己所有,而笔记簿上的化学方程式亦是由他所填写。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九○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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