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笔照警眼囚三月 女经理准保释上诉

2020-07-0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八月十日一名防暴警员在尖沙嘴驱散示威者期间遭雷射笔照射眼睛,警员沿着光源锁定疑犯身分后拘捕一名女经理。女经理昨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袭警罪成。裁判官陈慧敏强调,尽管女经理被捕时雷射笔已丢失,但根据片段反映她在地上挣扎爬行时,手掌冒绿色光源,显示她曾手持一个发光装置,惟现场混乱。法庭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保障警员安全,乃判处被告入狱三个月。陈官批准被告以二万元保释等候上诉,须继续守宵禁令及不准离港。

陈官昨判刑强调,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对不同危险,对社会作出莫大贡献,眼睛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笔射中可大可小,警员没有受伤实属侥幸。二十八岁任职经理的郭丽芬透过律师求情指,事主的医疗报告显示他视力没有受损,希望法官判处社会服务令。

陈官在裁决时接纳事主朱冠强供词为诚实可靠,事主左眼被绿光射中后令他「眼前一白」,但没有感到刺痛或视线受阻。辩方引述其书面证供质疑,他最初称眼前一黑,双眼刺痛,一度影响视力。陈官认为,庭上口供跟书面供词不一致是常见的,因为证人接受广泛而深入的提问后,有可能在庭上唤起更多记忆。至于辩方质疑事主有可能认错被告,因为现场有约五十人,而且人来人往,惟陈官引述事主供词指,当时被告五米范围内只有她一人身穿白衣及手持绿光雷射笔,另被告在十米内被发现前并没有移动,认为事主没有认错人。

辩方亦曾质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并没有携有雷射笔。陈官反驳指,被告在地上挣扎爬行时手上冒出绿色光源体,故肯定她当时手持一个发射绿光的装置。而警员后来以另一支较大尺寸的雷射笔呈堂,显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证物雷射笔并非被告手上的同一支,相信被告手上的雷射笔因当时场面混乱而弄丢。案件编号:九龙城刑事二一一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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