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港设维护国安公署

2020-06-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完成一连三日的会议,期间初审《港区国安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的说明出炉,中央将会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又订明香港特区需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并由中央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加入委员会,而警队和律政司分别设专门部门负责相关执法和检控工作。《草案》并规定四类罪行的具体定义和刑罚,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透露,罪行刑期由判监三年至最高十年。《草案》料最快下次开会时表决。

新华社昨报道,法工委负责人上周四已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摘要。另一报道则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会议上指出,常委会认真审议了《港区国安法草案》,大家认为《草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精神,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区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好、完善好这部法律。他形容今次是完善「一国两制」的重大举措、「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草案》有六章、共六十六条,在第六章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作明确规定,订明中央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公署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资讯共用和行动配合。

草案明确规定,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另外,《草案》又订明,香港特区需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处处长、海关关长和特首办主任,并设有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谘询意见。

委员会职责为分析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相关工作,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委员会要接受中央的监督和问责,并下设秘书处,由特首提名、中央任命的秘书长领导。

执法和检控方面,警队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亦会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在《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明确规定四类犯罪行为,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构成、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透露,轻微违法者会判监三年,其他的则监禁五至十年,与香港刑法大致相若。

《草案》在附则中亦规定,香港特区本地法律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港区国安法》规定,而《港区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谭耀宗表示,常委会下次开会日期有待委员长会议决定,相信不需等待很久,若届时全体委员认为《草案》内容成熟,便可表决。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