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定法官审国安案件
2020-06-21 00:00
《草案》列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区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港区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而案件的审判会循公诉程序进行。
对于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草案》更作出规定,订明特首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相关案件。
《草案》又列明会坚持法治原则,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国际公约下享有的言论、新闻、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亦会遵守无罪假定、保障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一罪不能两审」等原则。
此外,《草案》提到香港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特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监督和管理。
林郑月娥昨晚发声明指,政府全力支持中央订立《港区国安法》,并会履行职责,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有效实施。她形容,《草案》说明摘要指出有关方面已认真研究了特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草案》文本作反覆修改完善。
她表示,政府同意并正筹备维护国安委员会和警队、律政司的专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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