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国安法》条文最快今公布
2020-06-20 00:00
据央视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举行委员长会议及分组会议,在分组会议上,《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人大常委谭耀宗曾发言。
叶国谦昨形容,《港区国安法》立法事在必行,《港区国安法草案》具体条文可能在今日公布,并开展另一轮谘询,估计常委会本月底或下月初将召开特别会议,审议并通过《草案》。按内地过去做法,常委会应当在会议后向社会公布法案并徵求意见,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叶国谦认为,谘询在上月底人大通过立法决定后已开始,例如听取港区人大、政协意见。
北京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指出,法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但也列明若各方对法案意见比较一致,可在一次会议完成审议,并在通过当日生效,即使特区政府未刊宪,已对香港有法律效力。
《草案》规定惩治四类行为,当中一项由上月人大通过决定的「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改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叶国谦认为有改动并不出奇,指外国若要干预香港事务,必然涉及本地人。他说,立法会议员与外国领事接触、到外国考察等都属正常情况,毋须担心违法,又相信只是口头上要求外国制裁香港不算犯罪,若有实际行动推动外国制裁香港则有机会触犯法例。
田飞龙亦认为,改动反映在香港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有本地人的相应行为,强调改动属立法基础的调整,不代表外部势力或境外势力日后毋须承担刑责。雪梨大学法学院教授凌兵指,勾结必定与《港区国安法》惩治的颠覆、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结合,才可衍生犯罪行为。他举例,有人到外国议会游说关注香港人权,本身不是犯罪,但若内容是鼓吹「港独」,目的是分裂国家,便属「勾结外国势力」。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表示,修改令条文范围更阔,因「干预」是指向直接的行为,而「勾结」则指向干预前的行为,包括串谋、煽惑及游说。他估计《草案》未必会清楚界定「勾结」,解释权亦在内地手上,或会随时间或个案而改变。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陈淑庄对改动感忧虑,因本港法律没有「勾结」的概念,担心港人或会不知情下犯法,且立法会议员日后与外国交流或违法,使香港被边缘化。
大律师公会昨去信特首林郑月娥,要求在公布实施《港区国安法》前披露内容,让司法、法律界和公众有充分时间了解。公会又要求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解释条文全部按普通法行文是不切实际的说法,并质疑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日前的言论,是否代表《港区国安法》具有较高权威。
郑若骅回应指,《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并非只适用于香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起草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方式不会完全和普通法的法律条文写法一样。她又指,香港的法庭、大律师和律师过去一直有处理涉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的案件,例如《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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