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铁梁李国能指人大有权立国安法

2020-06-03 00:00

杨铁梁指主权国家都有为其国家安全利益进行立法的固有权利。
  
杨铁梁指主权国家都有为其国家安全利益进行立法的固有权利。   

(星岛日报报道)多名司法界权威先后回应全国人大通过「港区国安法」。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强调,每个主权国家都有固有权利为其国家安全利益立法,有关原则不容反驳;他又强调普通法原则在香港等地一直运作良好,无罪推定、公平审讯权、司法独立必须是我们论述的核心,他高兴这些价值在制订有关法例时受到尊重。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亦表示,人大为香港立国安法属可理解及合理,建议法例须不具追溯力、在港公开公正审讯等,又指不容许外籍法官审案的建议损害司法独立。 

杨铁梁昨天发表声明,每个主权国家都有为其国家安全利益进行立法的固有权利,有关原则不容反驳,并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任何权利都必须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需要。他批评海外提出反对立法的评论员不真诚,质疑若他们所属国家的国家安全受到破坏,相信他们亦会积极援引有关《公约》的规定。

他提到,过去二十三年来,香港特区在处理颠覆活动方面,一直存在立法和执行真空,并指现时仍未清楚安全问题如何处理等条例细节,揣测并无益处。他又强调,普通法原则数世纪以来在香港等地一直运作良好,无罪推定、公平审讯权、司法独立必须是论述的核心,很高兴从最近的新闻报道中获悉,有关价值在制订法例时受到尊重。

李国能昨于报章撰文,提到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但二十三年来未能做到,未来亦立法无望,同时考虑到过去数年香港发生的事,认为全国人大授权为人大常委会香港制定国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

他认为问题症结是法例的实际内容,设计要与香港法律制度原则连贯一致。他提出七项建议,包括法例必须不具追溯力、罪行的定义必须合理确切、罪行的涵盖范围必须限制于达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调查的权力必须受香港法律规管,尤其搜查处所和监听电话要获得司法授权、检控决定应依据本港的《检控守则》、审讯应在香港公开公正地进行,以及被告应被假定无罪,并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定罪。

李国能又认为,若只能由没外国居留权的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将有损《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独立原则,强调所有法官均根据才能接受遴选及委任,并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会受其持有的护照影响。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早前亦撰文指,世上所有国家,除非是失败国家,都有法律保障自身国家安全,认为法律界及司法界必须郑重正视「港区国安法」而需推行的必要改革。他相信「港区国安法」通过后,将由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辖权。

李国能提出七项建议,包括法例必须不具追溯力及在港公开审讯。
李国能提出七项建议,包括法例必须不具追溯力及在港公开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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