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生涉黄大仙暴动脱罪
2020-06-03 00:00
沈官认为控方仅依赖两位警务人员口供,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确立案情。两名警务人员均供称,曾目击被告冲出伞阵掟砖,并声称由目击至制服被告过程中,期间一直注视着他。沈官坦言,如果以上证供获法庭接纳,已足以裁定被告有罪,但法庭关注的是口供的可信性。
沈官形容示威现场「兵荒马乱」,警员难以只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而且沈官亦接纳辩方影片,相信现场曾出现消防车,而且位置「瞩目」,惟两名警员分别否认和对消防车的出现「无印象」。
两名警员曾忆述拘捕被告经过,但均没有合理解释被告头部伤势,沈官裁定其中一人作供时说谎。根据被告医疗报告,他送院时头部淌血受伤,但两人均称自己和同僚均没有殴打被告头部,其中一员承认以警棍打被告的上半身,但坚决否认打他的头。其后被告被押上警车,头部便出现了伤口,显然伤口是被告被带上警车期间造成的,但两人的供词均无法提供解释,故削弱了其可信性。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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