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抢文件案 律政司上诉得直

2020-06-0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社民连成员「长毛」梁国雄于一六年十一月的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于一八年裁定控罪条文并不适用于检控立法会议员而令长毛脱罪。律政司不服判决,上诉庭昨颁布书面判词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直指裁判官的决定有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只是保障议员在会上可以畅所欲言,而非保障议员作出任何扰乱行为均不受法律制裁。由于本案早前因裁判官裁定控罪欠妥而从未开审,上诉庭故下令案件发还至裁判法院重新排期审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表示,虽然法例保障立法会议员享有绝对的言论和辩论自由特权,但不代表议员在表达意见时能没有限制地作出任何扰乱行为。时任裁判官严舜仪前年裁定对立法会议员有法律程序豁免权,控告议员或会造成「寒蝉效应」,故裁定律政司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去控告长毛在立法会上的不检点行为并不适合。

但潘官认为严官的决定有误,亦属错误解读有关条例。潘官强调该《条例》指:「凡任何人在立法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的会议程序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当中「任何人」亦包括立法会议员,故认为藐视立法会罪必然适用于控告议员。

潘官指,虽然立法会本身亦有维持秩序的纪律制裁权力,并有权命令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规矩的议员不得继续参与该次会议,但立法会却没有惩治管辖权去施以如罚款、监禁等刑事制裁。虽然法庭不应该干预立法会事务,但只有法庭才有惩治管辖权,故立法会内「任何人」干犯刑事控罪亦应由法庭处理。潘官又指立法会议员使用特权时不能侵犯到其他同样享有特权的立法会议员之权利,亦认为议员特权不应包括任意扰乱立法会的行为。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五二〇——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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