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辱国旗判社服 律政司提覆核
2020-05-05 00:00
张洁宜裁判官于上月十五日判刑时强调,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徵,亦代表国家的尊严,过往有案例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但考虑被告坦白认罪,乃判被告社会服务令。上诉庭上月底覆核另一宗侮辱国旗案件,改判社会服务令的被告,须即时监禁二十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辞中指,国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徵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认为适当的刑罚为入狱四个月,但鉴于被告已履行了部分社服令,故把刑期减至二十日。
律政司今次再提出覆核案件发生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半,康文署职员从闭路电视见到被告邓智乐及另外两人,把屯门大会堂平台的国旗扯下来焚烧,被告持火枪及纸巾烧国旗,约四十人围观。案件编号:屯门刑事 一八九六、 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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