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辱国旗判社服 律政司提覆核

2020-05-0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九月「光复屯门公园」游行,二十一岁咖啡师学徒邓智乐夥同其他示威者,在屯门大会堂外撕毁、践踏及焚烧国旗。他承认一项侮辱国旗罪后,屯门法院张洁宜裁判官判处他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表示已向法庭申请刑期覆核。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在详细考虑案情及适用法律原则后,律政司已根据《裁判官条例》第一○四条向原审裁判官申请覆核刑罚。 」

张洁宜裁判官于上月十五日判刑时强调,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徵,亦代表国家的尊严,过往有案例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但考虑被告坦白认罪,乃判被告社会服务令。上诉庭上月底覆核另一宗侮辱国旗案件,改判社会服务令的被告,须即时监禁二十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辞中指,国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徵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认为适当的刑罚为入狱四个月,但鉴于被告已履行了部分社服令,故把刑期减至二十日。

律政司今次再提出覆核案件发生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半,康文署职员从闭路电视见到被告邓智乐及另外两人,把屯门大会堂平台的国旗扯下来焚烧,被告持火枪及纸巾烧国旗,约四十人围观。案件编号:屯门刑事 一八九六、 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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