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基本法》乃保障港市民利益宪制性法律
2020-05-05 00:00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全面落实《基本法》,必须清楚明白它的历史背景和立法原意,并在这个基础上,了解《基本法》条文的内容,再根据内地和香港的实际情况,进行落实。
有人问,为何中国政府要到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才和英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主要是由于考虑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战乱。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力偏弱,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关系才逐步建立等之客观原因,才难以立即启动取回香港全面管治权的程式。但从不同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从未放弃香港的主权。
那为何当年邓小平在一九八二年会提出「一国两制」方针呢?因为假如因为祖国领土的统一而硬把不同的社会和资本市场制度作出大幅度的改变,将会对香港市民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损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和生活方式,「一国两制」这个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国家管治模式才应运而生。实话实说,大家试想想,假如当年「一国两制」没有被提出来,仍然遵从许多国家历史上的传统做法实行「一国一制」的话,对中国内地影响其实是相对轻微的;但如果香港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影响最大的必然是香港人。
然而,近年来有人意图只要两制,不要一国。这是绝对错误的。从上文提到的历史角度以及《基本法》的原意,就不难理解到「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都是源于国家的授权,以《基本法》这部成文法在「一国」的大原则下保障香港市民最大限度的利益。香港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两制」下的权力时,必须要尊重「一国」。同样,中央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应该因应《基本法》和香港的实际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做法。只要大家仔细阅读《基本法》,尝试了解它的立法原意,不难发现《基本法》对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和义务的相关条文其实写得颇为清晰,并不如坊间有人说的那么模糊不清。
只有在中央、香港行政及立法机关和香港市民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才可以发挥最大的功能,国家及香港才可以稳定繁荣地发展。
蔡德升(香港青年联会首席参事,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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