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住址骗交津 康文署助理获缓刑
2020-05-05 00:00
辩方求情称,四十五岁被告区志宏(见图)的背景报告正面,过往并无刑事定罪纪录,因一时贪念而犯案。刘淑娴裁判官直斥区是有计画犯事,明显违反公务员诚信守则,但鉴于他事后已向康文署还清涉款,加上即将面临纪律聆讯,很大机会因而失去公职,故判缓刑较为恰当。
案情透露,任职康文署文书助理的区于一七年二月被派驻到位于大屿山的梅窝游泳池,该处属「指定办事处」。及至一八年四月,区向康文署报称,住址由一个位于东涌的地址改为另一个位于湾仔的地址,同时递交五份表格,申领一八年五月至九月期间,往返该湾仔住所及梅窝游泳池的行程的补助交通津贴,涉款共逾三千五百元。其后廉署人员上门调查,揭发事件。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四七八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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